條件
回首頁>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成果-舉發總件數依車輛別、舉發方式別、違反交通項目與適用條例分
值:
統計值
較上年同期增減率
較上期增減率
較上年同期增減數
較上期增減數
時間:
107年 1月
107年 2月
107年 3月
107年 4月
107年 5月
107年 6月
107年 7月
107年 8月
107年 9月
107年 10月
107年 11月
107年 12月
108年 1月
108年 2月
108年 3月
108年 4月
108年 5月
108年 6月
地區: |
全選
取消全選
臺中市
合計:
合計
汽車
逾250cc大型重型機車
250cc以下機車
動力機械
舉發方式別:
舉發方式別
逕舉
攔停
違反交通項目與適用條例:
移公路監理機關
未領用或未懸掛牌照等(12條第1項第1.3.4.5.6.7.8款)
拼裝車輛違規行駛(12條第1項第2款)
報廢汽車仍行駛(12條第1項第9款)
號牌遺失經舉發後不報請補發仍行駛(12條第1項第10款)
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或未懸掛號牌停車(12條第4項)
損毀或變造牌照致不能辨認牌號(13條第1項第1款)
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補發(14條第1款)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16條第1項第1款)
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16條第1項第2款)
重要設備變更或因事故損壞未檢驗而行駛(18條第1項)
大型車未領有駕照駕車(21條之1第1項第1款)
大型車駕照不合規定者(21條之1第1項第2.3.4.5.6款)
大型車駕照吊扣期間駕車(21條之1第1項第7款)
越級駕駛(22條)
裝載不合規定(29條)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29條之1)
裝載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29條之2第3項)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公里內拒絕過磅(29條之2第4項)
載運客貨違反規定(30條)
未繫安全帶(31條第1項)
未繫安全帶(高速公路) (31條第2項)
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31條第3項)
六歲以下兒童單獨留置車內(31條第4項)
機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31條第5項)
未戴安全帽(31條第6項)
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31條之1)
行駛道路使用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31條之1)
駕車吸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31條之1第3項)
動力機械未請領臨時通行證(32條第1項)
非屬汽車之載具動力休閒器材違規行駛(32條之1)
違反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定(33條、92條)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35條第1項第1款)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35條第1項第2款)
營業大客車酒後或吸食管制藥品後駕車(35條第2項)
五年內二次以上酒駕違規者(35條第3項)
拒絕接受酒精或管制藥品之檢測(35條第4項)
未辦理執業登記(36條第1項)
不依規定辦理異動申請或年度查驗者(36條第3項)
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等(36條第5項)
駕駛人違規攬客(38條第1項)
拒載短程繞道行駛(38條第2項)
行車速度超速60公里以下(40條)
蛇行或危險駕車(43條第1項第1款)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43條第1項第2款)
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43條第1項第3款)
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43條第1項第4款)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43條第1項第5款)
二輛以上競駛競技(43條第3項)
汽車所有人提供汽車駕駛人危險駕車(43條第4項)
未依規定減速慢行(44條第1項)
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44條第2項)
不按遵行方向行駛(45條第1款)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45條第4款)
爭道行駛(45條第2.3款第5~16款)
不依規定超車(47條)
不依規定轉彎(48條第1項第1.23.6款)
在多車道轉彎不依規定(48條第1項第4款)
設有劃分島在慢車道右轉彎或在快車道左轉彎(48條第1項第5款)
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48條第1項第7款)
轉彎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48條第2項)
闖紅燈直行左轉(53條第1項)
闖紅燈右轉(53條第2項)
闖越平交道或在平交道違規(54條)
違規臨時停車(55條)
違規停車(56條第1項第1.2.3.4.5.6.7.8款)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56條第1項第9款)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56條第1項第10款)
併排停車(56條第2項)
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57條)
路口淨空(58條第3款)
不服或抗拒交通警察人員取締(60條第1項)
其他不遵守標誌標線號誌駕車(60條第2項第3款)
違反道安規則管制規則肇事致人受傷(61條第3項)
肇事無人傷亡未依規定處理而逃逸者(62條第1項)
肇事無人傷亡不將車輛移置路邊(62條第2項)
肇事致人死傷未依規定處置(62條第3項)
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者(62條第4項)
其他汽機車違規未列之條款(12條至62條)
車速超過最高速限(33條第1項第1款)
車速低於最低速限(33條第1項第1款)
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33條第1項第2款)
慢速小型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33條第1項第3款)
大型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33條第1項第3款)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33條第1項第4款)
車內有站立乘客(33條第1項第5款)
同向前100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隧道內未開頭燈夜間未使用燈光(33條第1項第6款)
大型重型機車未開啟頭燈(33條第1項第6款)
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33條第1項第7款)
違規減速(33條第1項第8款)
於路肩外收費站區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33條第1項第8款)
小型車違規行駛路肩(33條第1項第9款)
大型車違規行駛路肩(33條第1項第9款)
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33條第1項第10款)
裝置貨物未依規定嚴密覆蓋(33條第1項第11款)
裝置貨物未依規定捆紮牢固(33條第1項第11款)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33條第1項第12款)
進入或行駛高快速公路禁止通行路段(33條第1項第13款)
以不當方式迫使前車讓道(33條第1項第14款)
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33條第1項第15款)
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或未以最高速限行駛(33條第2項)
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項設施(33條第3項)
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33條第3項)
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33條第3項)
行駛高快速公路途中缺水缺電缺燃料(33條第3項)
行駛高快速公路途中車輪脫落或輪胎膠皮脫落(33條第3項)
行駛高快速公路途中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1.6公釐(33條第3項)
駛進收費站繳費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過站繳費(33條第3項)
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4小時(33條第3項)
未經登記許可之拖吊車擅自在高快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內營業(33條第3項)
裝載超長物品後伸部分遮擋車後燈光號牌(33條第3項)
經核准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同車道併駛(33條第3項)
大型重機駕駛人及乘客未配戴全罩式或露臉式安全帽(33條第3項)
行人部隊行車或演習慢車進入高快速公路(33條第4項)
禁止進入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進入高快速公路(33條第4項)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92條第7項第1款)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92條第7項第2款)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領有駕照未符合92條第2項規定(92條第7項第3款)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92條第7項第4款)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92條第7項第5款)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戴安全帽(92條第7項第6款)
其他違反33條未列之條款
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35條第4項)
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35條第4項)
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33條第1項第16款)
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33條第1項第17款)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拒絕過磅(29條之2第4項)
疲勞或患病駕駛(34條)
酒駕拒測拒檢再犯(35條第5項)
車輛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酒駕而不予禁止駕駛(35條第7項)
酒駕處罰同車乘客(35條第8項)
不依規定駕駛配備酒精鎖車輛(35條之1第1項)
配備酒精鎖車輛代為解鎖(35條之1第2項)
經36條第1項處罰仍不辦理執業登記吊銷駕照(36條第2項)
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42條)
不依規定使用頭燈(42條)
不依規定使用霧燈(42條)
不依規定使用其他燈光(42條)
行人穿越道未讓視障者先行(44條第3項)
未避讓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45條第2項)
未避讓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肇事致人死傷(45條第3項)
轉彎不暫停讓視障者先行(48條第3項)
臨時停車或停車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56條之1)
未領用牌照行駛(12條第1項第1款)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12條第1項第3款)
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12條第1項第4款)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12條第1項第5款)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12條第1項第6款)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12條第1項第7款)
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12條第1項第8款)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18條之1第1項)
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行駛(18條之1第2項)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使用、不當使用致無法正確記錄(18條之1第3項)
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行駛高速公路,乘客未繫安全帶(31條第2項)
十年內二次以上酒駕違規者(35條第3項)
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35條第4項第3款)
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毒品等管制藥品(35條第4項第3款)
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35條第4項第4款)
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毒品等管制藥品(35條第4項第4款)
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35條第5項)
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三次以上違反第四項規定(35條第5項)
汽車駕駛人依規定申請登記而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35條之1第2項)
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36條第1項)
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36條第2項)
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辦理異動申請或年度查驗者;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36條第3項)
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36條第5項)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38條第1項)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38條第2項)
慢車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73條第4款)
慢車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73條第5款)
慢車行駛道路手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73條第6款)
慢車酒駕濃度超過規定標準(73條第7款)
慢車拒絕酒精濃度檢測(73條第2項)
慢車不服從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74條第1款)
慢車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方向行駛(74條第2款)
慢車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74條第3款)
慢車不依規定停放車輛(74條第4款)
慢車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74條第5款)
慢車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74條第6款)
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交岔路口轉彎不讓行人優先通行(74條第7款)
慢車於允許通行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74條第8款)
慢車闖越平交道(75條)
慢車載運客貨違規(76條第1~6款)
慢車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76條第7款)
行人違反規定(78條至81條之1)
行人通行違規(78條)
行人闖越鐵路平交道(80條)
行人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81條)
行人違規攬客(81條之1)
在道路上堆積放置足以阻礙交通之物(82條第1項第1款)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82條第1項第10款)
在車道交通島散發廣告物等或在車站內休息站販賣物品妨礙交通(83條)
82條第1項第1.10款83條第1項第2款以外之其他道路障礙(82條至84條)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37條第1項所列情形一審有罪吊扣執業登記證(37條第3項)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37條第1項所列情形有罪確定廢止執業登記(37條第3項)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37條第4項所列情形一審有期徒刑以上吊扣執業登記證(37條第4項)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37條第4項所列情形有期徒刑逾6個月未獲緩刑廢止執業登記(37條第4項)
計程車駕駛人利用職務犯侵占罪一審有罪吊扣執業登記證(37條第4項)
計程車駕駛人利用職務犯侵占罪有罪確定廢止執業登記(37條第4項)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送交應吊扣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37條第5項)
電動自行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72條第2項)
電動自行車時速超過25公里(72條之1)
騎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73條第4項)
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讓視障者先行(74條第2項)
慢車違反規定致視障者受傷或死亡(74條第3項)
慢車乘坐人數超過規定(76條第1項第1款)
腳踏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駕駛人未滿18歲(76條第2項第1款)
腳踏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年齡體重超過規定(76條第2項第2款)
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76條第2項第3款)
其他腳踏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76條第2項第4款)
在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82條第1項第11款)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82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82條第4項)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82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致人受傷或死亡(82條第4項)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78條第1項第1款)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78條第1項第2款)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78條第1項第3款)
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78條第1項第4款)
其他未列之條款(37條、69條至84條)
其他機關
酒駕肇事拒測強制抽血(35條第6項)
酒駕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暫代保管車輛(35條第9項)
違規停車拖吊(56條第3項)
查報佔用道路廢棄車輛數量(82條之1第1項)
違規車輛移置保管(35條.12條第3項.57條第2項.62條第6項.85條之2)